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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二 检覆总说上

(一)凡验官下去验尸,多是差遣厅子虞候,或以亲随充作公差、家丁各种名目,前去召集邻人保伍,使令打前站,带路找人,踏荒开路,先行看尸之类,都是他们。在騷扰乡民上,这种害处最大,务要严加禁戒。

(二)凡验官接受验尸公文之后,不可接见出事地点附近的官员、秀才、江湖术士、和尚道士,以防止奸人诈骗及招惹是非。也不可在公文上写定检验时间,前去验尸地头约估一下实际所需时间,才能写定,以免延误受责。还必须约束仵作行人和吏役等,不许稍离官员身边,恐有不法活动。遇到夜间,仵作吏役等必须勒令他们作出保证,才可住宿。

(三)凡接受公文出去检验,需要随带凶手的,要差遣本地土著、有家室牵累和田产、没有过错的头目率领公差看押。到达验尸地点,要勒令仵作当着凶手的面对尸仔细检验喝报。要勒令仵作、吏役等对众邻人保伍当面作出保证。不要把凶手下到县监狱,恐有串通倒弄的弊端发生。如果凶手尚未捕获,就以邻人保伍作为公众见证。所有验尸记录,初、覆验官不可泄露。验官还必须亲临验尸现场,监视仵作行人检验喝报,以免漏掉重要伤损去处。

(四)凡验官遇到夜间需要住宿的地方,必须问明所要住宿的人家,是不是凶手的血属亲戚,以避嫌疑。

(五)凡死者的血亲递状请求免除检验的,多是暗受凶手买通,串同公吏呈递的,验官切不可听信,便给备文呈报免验,或让缴回验尸状。即使州、县有批示下来,明明有公文照应,也仍然需要慎重处理,恐怕以后死者的亲属因争钱不平,必将引起诉讼,问题倘或发觉,验官自然也要被牵累。这时,污秽满身,也就难于辩明了。

(六)凡行凶器物,搜索得少许缓慢,那些奸猾的囚犯之家,就要藏匿倒换,装扮成疑案,可因此免死,关系十分重大。验官一受到差委,首先应当紧急搜索凶器。如能及早搜出交 官,又可以参照伤痕的大小宽窄,使得验定不出差误。

(七)凡验官到验尸现场,不要立即上前看验,且在上风的地方坐定,传唤死者的骨肉亲属,或尸体所在地的土地主人(湖南有地主到场,其它地方没有)、争讼人,粗略询问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,点数一下关系人和邻人保伍等,应在验尸单上签字的人都齐全了,先令仵作吏役等丈量记录下尸体所在的东西南北四至,然后再同仵作吏役等人一起上前看验。如果是上吊死的,务必要看吊的地方和死者颈上的索痕。要看系绳地方的尘土,绳子有没有移动过,吊的地方离地面有多少高下,原来踏的是什么地方,是什么东西才能上得去系绳处;要看绳套垂下有多少长短,项下绳带有多少粗细,对照一下勒痕的宽窄;要细看绳套是活套头还是死套头,有的绳套是单挂十字系,有的是缠绕系,各要仔细看验。如果是从高处扑下跌死的,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的高下。如果是落水淹死的,也要看失脚处土痕的高下,以及测量一下水的深浅。

其它的杀伤病患,各种横死的人,札记下四至以后,就教人扛抬到明亮干净的地方,暂且不要使用汤水酒醋洗尸,先行干检一遍。要仔细看验脑后、顶心头发内,恐怕会有火烧的钉子钉入骨内(这种烧钉钉人,血不流出,也看不到伤痕)。更要切实检验眼睛、口齿、舌、鼻、大小便二处,提防有其它东西。然后用温 水冲洗后,先用酒醋蘸纸搭盖在尸体的头面上、胸胁、两乳、脐腹、两肋间,更用衣服覆盖好,浇上酒醋,用草席盖一个时辰之久,再进行检验。不可听任仵作行人只拿酒醋泼过便验,那样,伤损处是显现不出来的。

○三 检覆总说下

(一)凡检验,不能听任仵作行人行事,必须叫他们用酒醋将尸体洗净,仔细验看。如果是烧死的,嘴里有灰;溺死的肚腹膨胀,肚里有水;用衣物或湿纸按在口鼻上捂死的,便肚腹干胀;如果是被人勒死的,脖项下绳索相交 而过,手指甲可能有抓损之处;如果是自己上吊死的,就脑后分八字,索子不相交 ,绳索勒在喉头之下部位的,舌头伸出口外,绳在喉上的,舌头不伸出,务要仔细看验。其余的损伤致命,便无多大可疑。如有疑虑之处,就且待捉到凶犯后再定。捉拿凶犯不着,那还是属于公事上的过错,如果死者本是被人打杀的,却作为病死验定,将来一旦凶犯捉到了,真象大白,那就免不了要受重罚了。

(二)凡检验书上的文字,不可写做「皮破血出」字样。因为太凡皮破就血出。应当写做:皮微损,有血出。

(三)凡定致命伤痕,虽小也不可稍为扩大它的分寸。定致命伤,有骨折,就说明,骨不折,不必说,骨不折,却也依然是要害啊(即或行凶器物未找到,对伤痕程度的确定,也不可有分毫的增减,恐怕他日找到后有所异同)。

(四)凡伤处多的,只指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。

(五)凡聚众打死的人,最难定致命伤。如果死人身上有两处伤痕,都可以致命,而这两处伤痕如果是由一个人下手打的,那倒还无妨;如果是两个人打的,就要出现一个人偿命,一个人不偿命的情况了。所以必须在两处伤痕内,斟酌出一个最重的作为致命伤。

(六)凡居官守职常规是禁戒探问外事,惟独检验这件事,如果遇有大的疑难案件,必须更广布尔目探访情况加以印证,才有可能避免错误。比如有人被殴打在担保限期内死去,伤痕不明,如果死者面有病色曾经请医生、巫师救治过之类,就多半是由于病患而死的。如果不去访问,那就无从得知了。只是广布尔目,不可专任一人,仍在善于使用他们,不然,恰足以自误。

(七)凡行凶人,捕到后不要让他供吐,一律派人押解去县。等他到县里全部供出后,就立即追捕同案犯。恐怕吏役下人,妄自生事,騷扰乡民。

(八)凡初、覆验完毕,尸亲、耆长、保正副、邻人等,都要责令他们具结看守尸首。切不可混同在一起解送到官府,白白使他们受到騷扰。只是解送凶手和证人就行了。如果司狱司需要找人,自然会传唤他们的。

(九)凡检覆后,访察到行凶事由不可公开写到公文上的,当面向长官报告,使他能够了解案件的曲折情况,以便易于审理。

(十)近年各路宪司指示下级,每在初、覆验官当中,就便差委一人兼任「体究」。凡担任「体究」的,必须先召集邻人保伍,反复审问。如果他们所说的趋于一致,就合为一款供述;如果他们的所见所闻参差不一,就叫他们分别各供一款,或同时责令行凶人供述一个大略,一并呈交 到本县和宪司。县狱就凭此审理,宪司就凭此复核。或小有差错,都要受到重责。簿、尉既无明令禁止,乡邻多已惊怕逃避,若凭吏卒开口,那就是他们一己的私意。应当多方深入访问,务要使各方面的材料相互参证归于一致。切不可凭一二人的口说,便以为确实可信,以及有了三两纸供状,就认为可以敷衍了事。况且乡邻中不识字的,口供多是出于吏人代写,其中有的又可能与凶手是亲戚故旧,以及暗中受到收买作假证的,不可不仔细考察。

(十一)随行的吏役及其它有关人员,常利用职务,徇私卖放近邻,事先纵使他们逃避,只捉一些远邻或老人、妇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拿来敷衍塞责(或不得已而使用他们的口供,也只可与审问互相参证,终究难于据以为实,全在于仔细斟酌)。又有的行凶人怕紧要的见证人照直供述,对他有所妨碍,而故意叫躲藏起来,自以亲信人或庄客佃户等到官出庭,串通捏造假证,不可不知。

(十二)顽固的囚犯多不认罪,在验尸表格「凶身」项下填写姓名押字,公吏人员有所勒索受贿,反教罪犯别出花样,写成为被诬陷或受牵连之类,企图乘此机会变动案情,制造出入。近来江 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订了验尸表格,上报朝廷和尚书省备案,增添进了「被拘捕人」一项。如果遇到虚实未定的罪犯,不得已就给他在这一项下填写;对于那些确属实在的罪犯,就必须使令他们签名画押在「正行凶人」那一项下面。不可苟且盲从,全在检验官自己拿定主见。

○四 疑难杂说上

(一)大凡验尸,不过是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、拳手殴击、或自己上吊、或被人勒杀、或自行投水、或被人溺杀、或由于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数种而已。但是有的被人勒杀却类似自己上吊;被人溺死却类似自行投水;斗殴受伤在担保限期内死亡而实际上却是由于病患而死;男佣、女仆因被责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,道理有多种多样,都是疑难。临时须详细验看检查,切不可存有轻易的思想,要知道差之毫厘,就会失之千里。

(二)凡检验疑难尸首,如果是尖刀物所伤穿透过肢体的,要验看内外伤口的情况,伤口大的地方是穿入处,伤口小的地方是透过处。如果尸体已烂,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,对照伤到的地方。

尸体如果是覆卧,右手握有短的带刃物以及竹头之类,伤在喉至脐下一带的,恐怕是酒醉掼倒,自压自伤而死。如果尸体附近有登高之处或泥,要看验死者身上有没有钱物,有没有损动去处,恐怕是因为取物失脚自伤自死之类。

(三)检验妇女尸体不见伤损的地方,要验看陰门,恐怕有人从这里插刀入腹内。刀离皮浅的,便肚脐上下微有血晕出现,深的便没有。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身谋生的妇人身上。

如果是男尸,要看验顶心,恐怕有平头钉:要看验粪门,恐怕有硬的东西从这里插入。这多是同床 干的,因为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而谋害的。

(四)凡尸体周身没有伤痕,只是面色有些青黯,或脸的一边有些像肿的样子,这多是被人用东西搭在口鼻上捂死。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死,不见痕迹,更看项上肉硬就是。务必要看手脚上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;舌头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迹;大小便二处恐怕有被脚踏肿的痕迹。如果没有这一类情况,方才看嘴里有没有涎唾,喉咙中肿与不肿。如果有口涎及喉肿现象,恐怕是患缠喉疯而死的,应当详细考察。

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来有窥伺图谋,事迹分明,又已招认伏罪,方可检出。如果没有什么形迹,就恐怕是酒醉后突然死亡的。

(五)多有人相斗殴罢,各自分散,散后,有的人去近处江 河、池塘边洗濯头脸上的血迹,或取水吃,但因为方才相打罢,还很疲劳;或因酒醉相打后头旋,落水淹死。由于落水时还是活的,因而尸体的肚腹膨胀,十指甲内有沙泥,两手向前,验得只是落水淹死。分明尸体上有殴打伤痕存在,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处,但一一札记在验尸状上,只定作落水致命,最为简捷了当。因为打伤,虽在要害地方,还有担保限期,在法律上虽在保限内以及保限外由于其它原故死了的,各按照殴伤法论处(注,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)。现在既然是落水身死,纵使有伤痕,其实是因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。曾经有位验官因看到死者头上的伤损,便定作因打伤后昏迷,不觉倒在水内致死。竟将打伤地方当成了致命所在,以致招来罪人翻案不绝。

更有相打分散后,乘高扑下失足跌的,也是这样。只要验看失脚处高下、扑伤的痕瘢、致命要害所在,还必须查问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见证人。

(六)凡检验因争斗致死的尸体,虽然双方曾经互相殴打的事很清楚,但是尸体上并不见有伤损,这要怎样来定要害致死之处呢?这一定是被伤人本来就患有气疾,或是未争斗以前,先曾饮酒至醉,到争斗时有所触犯,以致气绝而死了的。这样的情况,多是睾丸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,须用温 醋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热敷一顿饭之久,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压死者的小腹下部,其睾丸自下,便是验证。然后仔细验看要害致命所在。

(七)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,乙有随身衣物,而甲想设法取得它,于是招呼乙一道走,路至溪河,刚要渡过中流的时候,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。这自然是没有伤痕的,怎样检验呢?先验看死者尸身瘦弱,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,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,胸前呈现赤色,嘴唇有青斑,肚腹鼓胀,这就是乙比较瘦弱被甲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。要审问查明甲作案时的原始情节,要有赃证加以验证,就会万无一失。

又有的年老人,被人用手捂住口鼻,也便气绝身死。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。

(八)有一个乡民,叫自己的外甥跟邻人的儿子携带锄头一起去开山种粟。经过两宿不归。待前往探看时,竟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。遂报告到官府。经查死者衣服都在,发出公文请官验尸。验官到达地头,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,后脖颈骨被砍断,头部和面部各有刃伤痕;一尸在茅屋里面,左项下、右脑后各有刃伤痕。在屋外的,众人说是先被杀伤而死的;在屋内的,众人说是自杀而死的。官府但以两尸各有伤痕,别无财物,定作两相并杀而死。一验官独说:「不然。如果拿一般情况来推度案情,作为两相并杀而死是可以的;但是那屋内尸上的右脑后刀痕很可怀疑,那有自己拿刀从脑后自杀的呢?手不方便啊。」后来没有隔几天,就捕获到了一个怀仇并杀两人的凶手。悬案大白,遂报告到州府,将凶手处了极刑。如果不是这样,那两个人的冤仇就要永无归宿了!大凡两相并杀,所有伤痕都无可疑,即可予以检验定案。贵在精细专心,不可疏忽差错。

○五 疑难杂说下

(一)有位验官验一个被杀在路旁的尸体,起初怀疑是强盗杀的。待到检点全身,发现衣物全在,遍身有镰刀砍伤十多处。验官说:「强盗要杀人只为取财,现在财物在而伤痕多,不是仇杀是什么?」于是叫左右退下,传唤死者的妻子来问道:「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有冤仇最深?」回答说:「我丈夫向来与人没有冤仇。只是近日有某甲前来借债,没有借到,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语,但说不上是冤仇深的。」验官默记下了某甲的住处,遂多差人分头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:「各家所有镰刀尽数拿出来,立即呈交 验看,如有隐藏,必是杀人贼,将予追究查办!」不一会儿,居民送到了镰刀七、八十张。令按次陈列在地上。当时正值盛暑天气,内有镰刀一张,苍绳飞集其上。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,忽有一人出来承当,原来就是那个借债未遂克期而去的人。当即逮捕审问,仍不认罪。验官指着镰刀叫他自己看,对他说:「众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。现在你杀人留下的血腥气仍在,所以苍蝇集聚。难道能隐瞒得了吗?」左右围观的人都为之失声叹服,那个杀人的人也叩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。

(二)从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,经过很长时间,事情被有势力的人家因为仇事揭发了出来。体究官下来,见皮肉都没有了,只有髑髅和骸骨还在。屡次派官,都不肯验。上级督责至数人,独有一位官员出来承当。当即进行就地验骨。先点检一遍,发现并没有什么伤害痕迹。于是取来髑髅加以净洗,用干净的水瓶斟水细细从脑门穴灌入,看有没有细泥沙屑自鼻窍中流出,以此来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。这是因为生前溺水死,就会因鼻孔吸气,吸入泥沙,死后入水的便没有。

(三)广西地方,有凶徒谋害死一个小童行,而夺去了他所携带的财物。待被发觉,距离行凶时间已远。囚犯已经招认:「劫夺完毕,把人推入水中。」经县尉司打捞,也在河下流涝到了尸体。肉已烂尽,只留骸骨,不可辨认。官府终不免怀疑它是属于一种偶合,不敢决断处理。后因翻阅案卷,看到最初体究官交 到的一份尸亲所作的供述,说其弟本是一个龟胸而矮小的人。遂即派官前往覆验,尸骸的胸骨果然是这样,才敢定刑。

(四)南方之民,每为小小争竞,便自尽其命以图诬赖他人的是很多的。办法是先用榉树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种伤痕,死后就像是用他物打伤。这要怎样来辨验呢?只要看其痕里面是深黑色,四边青赤,散成一痕,而又没有浮肿的,就是生前用榉树皮罨敷成的了。这是由于人活着血脉流行,与榉皮相辅而成痕的原故(如果用手按下,痕损处虚肿,那就不是榉皮罨敷成的了)。如果是死后用榉皮罨敷的,就苦于没有扩散远伸的青赤色。只是微有黑色,按之不坚硬的,这样的伤痕就是死后罨敷出来的了。这是由于人死以后,血脉不行,致使榉皮不能发挥效用的原故。更在于详细观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节,尸体伤痕的那边长短,能合乎什么器物大小,临时斟酌,定无差误。

(五)凡有死尸肥壮、没有伤痕、不黄瘦的,不得作为病患死;又有尸首无伤痕,只是黄瘦,也不得只根据所见就当作病患死检验了事。务要仔细验定致死原因是什么,唯有这类检验最易误人啊!

(六)凡是疑难的检验,以及争讼双方稍有势力的,要挑选业务纯熟的仵作行人,有品行、小心谨慎的书吏,并跟随验官的马后行走,饮食大小便,都要令人监视,少停,以待其来。不这样做,那私下求情请托之类的事就要发生了。即使验得很真实,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贿赂,事情也要变样的。官吏获罪倒还罢了,变动了案情,冤枉了人命,事情实在重大啊。

(七)应检验的死人,各处并无损伤,也不是患病的样子,难于定验的,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亲属人等依次供述,然后剃去死者的发髻验看,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东西钉入顖门或脑中,杀害了性命。

(八)被残害死的,要检验齿、舌、耳、鼻内或手足指甲中,可能有签子刺入谋害之类的情况。

(九)凡检验的尸首,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后自缢身死、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的,最需要检验得确切实在,才能照此呈报上去。社会上常有在打死人后,用药物灌入死者口中,诬为自己服毒死的;也有在人死后用绳吊起,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;也有人死后推入水中,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。一有差误,利害不小。必须仔细点验死者在身伤痕,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处,其自缢、投水及自服毒等,都要有可靠的凭据,方可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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