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的执法者在审讯中如何察言观色?

 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记载了最早的证据法,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”。“五声”就是辞听、色听、气听、耳听、目听,其要旨是求民情。“声”与“听”,并 不是真“听”,而是就其言辞气色,以耳目察之。具体而言,辞听者听其出言,不直则烦;色听者观其颜色,不直则赧然;气听者观其气息,不直则喘;耳听者观其 听聆,不直则惑;目听者观其眸子,视不直则眊焉。古人以严肃态度对待这种理讼办法,相信这是一种合理而有效的证据法,规定进法典,要求执法者在审讯中察言 观色,注意当事人的表情,通过“五听”结合其陈述,核实证据,然后进行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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