讼师形象为什么大多丑恶?

 春秋时郑国的邓 析,专门帮人打官司,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,大案子要人一条裤子作为报酬。《吕氏春秋》记载,邓 析教人“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”,“所欲胜,因胜;所欲罪,因罪”,弄得郑国“是非无度,而可与不可日变”,因而被杀掉了。

讼 师为民间提供打官司的服务,受到了立法的严禁,如南宋时敕令规定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的要杖一百,再犯的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。明清时撰写“构讼之书”的要 比照“婬词小说例,杖一百流三千里”。由于讼师翻手为云、覆手为雨,一言可以活人,一言可以罪人,特别是有些讼师接受委托后,为一己私利,或开脱罪行或诬 陷他人,不惜违背良心,混淆黑白,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,经常使好人蒙冤受屈,使坏人逍遥法外,因而被贬称为“讼棍”。因为儒家主张“无讼”、“息讼”,讼 师自然成为各级官员以及主要作为官员候补队伍的士大夫的眼中钉,在他们所撰写或整理的小说戏曲中,讼师总是丑恶的坏蛋形象。因此,讼师始终未得到也不可能 得到官方的认可,不具有合法的资格和相应的诉讼地位。但尽管受到歧视,因为社会需要,有利可图,以帮人打官司为生的讼师还是一直存在着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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