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篇 问罪之法

原文:

问罪卷第十

法之善恶,莫以文也,乃其行焉;刑之本哉,非罚罪也,乃明罪焉。人皆可罪,罪人须定其人。罪不自昭,密而举之则显。上不容罪,无谕则待,有谕则逮。人辩乃常,审之勿悯,刑之非轻,无不招也。或以拒死,畏罪释耳。人无不党 ,罪一人可举其众。供必无缺,善修之毋违其真。事至此也,罪可成矣。人异而心异,择其弱者以攻之,其神必溃。身同而惧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怜不可存,怜人者无证其忠。友宜重惩,援友者惟招其害。罪人或免人,罪难为亦为也!

译文:

第十篇 问罪之法

法典的好坏,不看怎样论述,而看怎样执行;刑典的宗旨,不在如何罚罪,而在如何定罪。

是人便可加上罪名,兴师问罪必落实罪人。罪行不会自动显露,密信举报可揭露罪行。

君王不会容忍犯罪,没有谕旨先耐心等待,有了诏令就逮人收监。人犯自辩,历来常见,审讯不得心存怜悯,动刑切莫心慈手软,如此审案,没有不招认的。若因拒不认罪而被刑讯致亡,用畏罪寻死来解释即可。

人人都会拉帮结派,给一人定罪,便可检举其同党 共犯。供词不得存在缺陷,要认真修补,切勿有违其真实可信。案子办到如此程度,罪名便可以成立了。

人不同,心不同,专拣意志薄弱者加以攻击,其精神肯定崩溃。肉体同,痛楚同,专挑人最惧怕之处严刑拷问,此人犯必定屈服。

怜悯之心不可存留,怜悯他人便不能证明自己的忠诚。朋友更宜从重惩处,帮朋友开脱只会给自身招来祸害。问罪还是免罪?治人以罪当然难于免人罪责,不过再难也得干!

公众号二维码
上一篇:第九篇 讲求谋划  回目录  下一篇:第十一篇 施用刑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