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篇 施用刑罚

原文:

刑罚卷第十一

致人于死,莫逾构其反也;诱人以服,非刑之无得焉。刑有术,罚尚变,无所不施,人皆授首矣。智者畏祸,愚者惧刑;言以诛人,刑之极也。明者识时,顽者辩理;势以待人,罚之肇也。死之能受,痛之难忍,刑人取其不堪。士不耐辱,人患株亲,罚人伐其不甘。人不言罪,加其罪逾彼;证不可得,伪其证率真。刑有不及,陷无不至;不患罪无名,患上不疑也。人刑者非人也,罚人者非罚也。非人乃贱,非罚乃贵。贱则鱼肉,贵则生死。人之取舍,无乃得此乎?

译文:

第十一篇 施用刑罚

要想置人于死地,最有效莫过诬其谋反;要想诱逼人屈服,不施酷刑难使其就范。施刑要讲方法技巧,惩罚贵在灵活多变,各种手段统统用起来,什么样的人都会低头认罪。

知书达理的人畏惧灾祸,愚昧无知的人害怕酷刑;用语言诛杀罪人,这是最高的行刑手段。

明智者自会认清时务,愚顽者一味强辞辩理;拿阵势威慑犯人,这是动用刑罚的开始。

有人可以接受死亡,却难以承受痛苦,用刑要选人们最不堪忍受之处动手。有身份的人耐不得屈辱,人们还都担心株连亲属,惩罚就从人们最不心甘之处下刀。

人不愿认罪,那就在原控之上罪加一等;拿不到罪证,那就逼真地伪造罪行证据。套不上刑则就加以诬陷,任何罪行都可编造出来;不用怕定罪无名,只怕上面不会产生猜疑。

受刑者会诋毁治罪的人,执法者会指责惩罚不公。只会冲人叫骂的人低贱,能挑判罚毛病的人高贵。对付低贱者,可以放手凌辱折磨他;遇见高贵者,则用生死来威胁他。分清人之贵贱,手段的取舍问题岂不就迎刃而解了吗?

公众号二维码
上一篇:第十篇 问罪之法  回目录  下一篇:第十二篇 瓜葛关系